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北京xx馆原总经理挪用巨资被判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北京xx馆原总经理李xx犯挪用资金罪一案进行宣判,终审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9年。
今年47岁的李xx曾任北京xx馆副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北京海兴实业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香港)百事利达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股东。1996年12月,她以xx馆向境外购买动物的名义从广东省发展银行南海分行贷款530万美元,并私自将此款用于归还由其个人实际掌控的北京海兴实业公司所欠银行的500万美元贷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李xx利用职务便利,以北京xx馆向境外购买动物名义申办的贷款用于归还由其个人实际掌控的北京海兴实业公司的贷款,其行为符合法律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虽然北京海兴实业公司与北京xx馆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关系,而且曾先后向北京xx馆提供借款,但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北京xx馆的财务账面上未显示这笔530万美元的贷款已经实际用于偿还向北京海兴实业公司的借款。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李xx身为北京xx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挪用北京xx馆的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掌控的北京海兴实业公司的贷款,侵犯了北京xx馆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数额巨大。据此,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北京xx馆前总经理挪用530万美元 终审判9年北京xx馆前老总假公济私贷巨款补漏洞被判刑。
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