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
更新时间:2012-12-18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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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例,刑法第195条并未规定构成本罪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要件,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诈骗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如果银行审核失误即意味着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货款已被诈骗,信用证即以既遂形态成立,应依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在信用证诈骗罪的三个量刑
根据信用证诈骗罪的立法例,刑法第195条并未规定构成本罪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要件,行为人利用信用证诈骗行为一旦付诸实施,如果银行审核失误即意味着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货款已被诈骗,信用证即以既遂形态成立,应依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在信用证诈骗罪的三个量刑档次中,第一款没有规定“数额较大”,而在第二、第三量刑档次分别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并规定从重处罚。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前文的分析,数额问题并非信用证诈骗罪的法定定罪因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数额和情节方面,仅作为量刑的因素,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罪总是指向一定数额的财物并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有行为人实施信用证诈骗活动被及时制止,才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已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财产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银行信用已受到损害。
因此,我们认为,从刑法第19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信用证诈骗罪应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之分,数额和情节并非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刑法第19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可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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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信用证诈骗?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有具体问题,请来电详谈。
信用证诈骗与信用卡诈骗有什么区别
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主要区别在于:能过的手段,一个使用了信用卡的支付功能,一个使用了一般的诈骗手段。
信用证和信用卡都是重要的金融工具。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该书面约定的各项条款,开证银行即向受益人支付该书面约定的款项的凭证。信用卡,是指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包括个人和单位)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