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故意伤害罪从轻刑事辩护书

更新时间:2012-12-18 22: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崔某某亲友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崔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通过今天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崔某某亲友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崔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和走访调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韩某某是由王某某、严某某和牛某某三人殴打致伤。被告崔某某用脚阻挡了受害人一次,其动机不是出于伤害的目的,其行为也不是直接导致受害人十二指肠破裂的主要原因。起诉书指控被告崔某某伙同他人对受害人韩某某拳打脚踢依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整个案件过程有三次冲突。

  根据庭审调查和本案证人王某某和严某某(均另案处理)的证明,2005年5月28日上午十一时左右,受害人韩某某首先和王某某之间因为欧尚超市商品交接发生争执并且互相殴打,接着牛某某(在逃)共同参与殴打受害人韩某某,经过现场保安和他人的拉开得以平息。这是第一次冲突。这时本案被告崔某某不在现场。接着受害人韩某某站起后从王某某身后偷袭王某某,并且用脚将王某某踢倒在地,因此引来王某某、牛某某和刚刚来到现场的严某某三人的追打,上述三人和受害人冲突时被刚到现场的本案被告和他人拉开。此为第二次冲突。在此过程,本案被告崔某某介入时是来劝架的,并没有参与殴打受害人。被告崔某某是该部门的主管,所以他得知发生争执打架事件后及时劝架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可能积极参与殴打受害人。就在第二次冲突被拉开之际,本案受害人韩某某又乘机在牛某某的后背猛踢一脚,尔后径直逃跑,引发了第三次冲突。这时身在现场的被告崔某某为了把事态控制住,让双方和平解决争端,在阻止受害人逃跑时本能地用脚拦了一下受害人,使受害人没有及时逃脱,后王某某、严某某和牛某某三人对受害人的殴打也被被告崔某某拉开。拉开双方的冲突后,被告崔某某还多次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二、被告崔某某不是本次伤害案件的引发加害者,而是劝架调和者。

  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王某某和受害人韩某某的争执是冲突产生的原因,受害人韩某某的两次报复性袭击行为是导致后面的两次冲突的诱发因素,而王某某、严某某和牛某某共同对受害人韩某某腹部的的殴打行为是受害人因十二指肠破裂而重伤的直接原因。被告崔某某是在冲突发生的过程中介入劝架调和的,作为欧尚超市部门主管和上述王、严、牛三人的直接上司,他不但没有指挥上述三人对受害人实施殴打,也没有直接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而是先后两次将双方从冲突中拉开。所以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被告崔某某不是造成韩某某伤害的引发加害者,而是劝架调和者。

  三、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被告崔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

  从被告崔某某知道冲突发生开始,他就一直积极劝架拉架这一行为来看,被告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受害人韩某某的故意,也即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意图。受害人韩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某、严某某、牛某某对他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没有证明被告崔某某对他进行殴打行为。证人张秀龙、刘安也证明被告崔某某没有对受害人韩某某实施殴打行为。而作为直接加害者的王某某和严某某,因为被告崔某某是他们的上司,所以他们的证言说法具有推卸责任的重大嫌疑,因此可信度不大。证人姚丽军的证言是2005年12月28日所作。该证人在笔录时说明自己对2005年5月28日的情况记不清楚了,多次用“我的印象”和“好象”之类不确定的描述。重要的一点是该证人连一直在现场参与冲突的严某某没有一点印象,错误地把王某某、严某某、牛某某三人对受害人韩证海的殴打描述成王某某、牛某某、崔某某三人对韩某某实施殴打。可见,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极底,不能够真实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因此上述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崔某某伙同王、严、牛等人对受害人实施殴打行为。

  四、被告崔某某的行为是一个独立的不当行为。

  被告崔某某的五次供述均承认在受害人韩某某报复性地踢牛某某一脚后逃跑时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挽留韩某某不成的情况下,本能地用脚挡了一下受害人韩某某。正如前面所说和法庭调查查明,被告崔某某在此之前一直是劝架调和。作为欧尚超市的部门主管,他不可能希望发生冲突,更不可能在冲突发生后激化矛盾。他挡住韩某某的目的主要是让他留下来大家协商和解,防止韩某某再次找人来报复闹事。他的行为属于一个独立的不当行为,和王某某等人的积极殴打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正是王某某、严某某、牛某某三人对韩某某头部、腹部等部位的殴打导致韩的十二指肠的破裂,而被告崔某某的行为只是对韩某某的下肢发生作用,不能直接导致十二指肠破裂。虽然被告崔某某不具有伤害韩某某的故意,他的行为也不是导致韩某某十二指肠破裂的原因,但是他用脚阻挡他人跑离现场的做法也属于不妥,应当纠正。

  五、被告崔某某事后对受害人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

  冲突发生后,闵行公安分局华坪派出所处警处理此事时,被告崔某某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及时将真正凶手捉拿归案,后悔没有管理好员工纪律,并多次建议受害人韩某某验伤治疗。在韩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先后两次和欧尚超市有关领导前往医院看望慰问受害人韩某某。韩某某因住院医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现已经全部得到欧尚超市的赔偿。

  六、受害人韩某某的报复行为有一定的过错。

  从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可以看出,如果受害人在第一次和王某某发生冲突平息后,没有突然将王某某推倒在地,也不会导致第二次的冲突,在第二次冲突被被告崔某某和他人拉开以后,受害人韩某某又一次从牛某某身后猛踢一脚,从而引发了自己第三次被王、严、牛三人的追打。所以,受害人韩某某的两次报复性行为也是他被打致十二指肠破裂的诱发因素,他在本案中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综上所述,受害人韩某某的十二指肠破裂是由王某某、严某某、牛某某三人的殴打行为造成。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调解王、韩冲突的目的而为,客观上也不是造成韩某某身体伤害的原因。同时被告人崔某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在事后还多次看望慰问受害人。辩护人建议尊敬的法官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被告家庭的实际困难(独子,父、母均近70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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