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的最高刑是如何规定的

更新时间:2015-05-1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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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持有伪造信用卡、使用伪造信用卡、利用虚假身份骗取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针对这些信用卡犯罪行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都有具体规定。依据法律,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增长,各类银行卡犯罪也日趋严重,目前我国每年银行卡犯罪金额在1亿元左右。各类信用卡犯罪呈现境内外互相勾结、集团化、专业化的特点,从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制作假卡,到运输、销售、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各环节,分工细密,十分猖獗。

  但由于信用卡犯罪在各个犯罪环节上表现的形式不同,在具体适用刑法时存在一定困难。司法机关和金融主管部门建议对这一犯罪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针对这一情况,有关部门于2004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作出具体规定。

  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并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按照法律规定,有以下犯罪行为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

  法律还同时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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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国家对于羁押刑是怎么规定的
您好,法院判决应该是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羁押不是法定的刑罚,是判决前的强制措施
减轻处罚适用里面的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地指特定犯罪法定刑的最低刑,那是指哪种最低刑?
减轻处罚适用里面的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地指特定犯罪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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