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有关法制的完善

更新时间:2015-06-11 11: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通州市检察院近两年来共受理各类青少年犯罪案件134件21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26件185人。从所办理的这些青少年犯罪案件看,青少年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一是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

  通州市检察院近两年来共受理各类青少年犯罪案件134件21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26件185人。从所办理的这些青少年犯罪案件看,青少年犯罪具有其特殊性:一是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二是犯罪故意的突发性和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三是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四是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青少年自身的因素是内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只有那些不注重思想修养,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放松了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改造的人,才会成为"害群之马",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外因有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家庭环境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父母过分溺爱,也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发展,往往会使一些子女养成自私自利和专横跋扈的性格,当他们无限的物质欲望和不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学校的教育也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近年来,学校的德育工作和法律教育从总体上看是在不断加强,但是发展不够平衡。学校文化生活单调,课余生活缺乏管理和引导,片面追求升学率以及教师自身形象等因素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青少年世界观的改造。社会环境的影响对青少年思想的变化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当今社会高消费的意识的刺激下,获取物质的欲望恶性膨胀,从而走向犯罪。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违法人员也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有的甚至教唆青少年犯罪。[page]

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已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遏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关键在于青少年自身素质的提高,家庭、学校社会要共同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此外,创新青少年工作机制以及健全和完善有关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也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笔者就此提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青少年维权工作制度。近年来,各地的青少年维权工作都开展得有声有色,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维权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一工作不仅仅是检察院的工作,也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工作,要将这一工作形成网络化,每个青少年都是网络上的一个点,而家庭、学校、社会(小区)则是网上的线与面,点线结合,形成互动,共同引导好青少年的成长。我们还得探索和实践新的方式,促进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开展。河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倡导和发布的"社区服务令"是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一个新举措。2001年5月,该院正式向失足少年魏某下达了国内首份"社区服务令",安排其到远离居住地的长安区一居委会,以"社会志愿者"的身份进行100个小时无薪社会服务。采取"社区服务令"的方式,有助于帮助失足青少年增强对社会的责任感,维护自尊心。

  2、完善法制,体现刑法原则。一方面,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严厉打击,有必要增加刑法罪名。如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而且劳动时间长,生活待遇低,劳保条件差,对这种情况,仅仅以罚款予以处罚,不能有效地预防和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建议增设" 使用童工罪",打击、警示这一行为。另一方面,要明确体现未成年犯罪的处罚原则。对青少年犯罪从轻、减轻的标准和幅度不能等同于一般犯罪,要放宽其幅度,切实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量使这些标准与幅度具体化,把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形成法律条文,把教育保护未成年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系起来,以适应实际需要。另外,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首次犯轻微危害性犯罪的青少年,建议可不将其污点带入档案,以免受罚后破罐子破摔,而毁了前程。日本、德国均有取消少年刑事污点的规定,我们不烦予以借鉴。对青少年犯罪惩罚上,笔者还有几点建议:一是建议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二是建议对青少年犯罪不适用累犯制度,三是建议能以非刑法形式达到教育与惩罚目的的,不以刑罚处罚,四是制定专门的青少年犯罪审理的诉讼法和实休法,逐步形成青少年犯罪法典。[page]

3、建议形成专门的青少年犯罪侦查,审查、审判机构。如设立少年犯罪侦查科、审查科、审判庭,设立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官、少年法官。作为少年案件审理的专门司法人员,仅在政治思想素质上应有严格要求,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要掌握一些基本的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方面的知识,以适应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需要。

  4、建议加强对刑后青少年经常性的教育和帮助工作。对青少年犯罪不能仅仅是一审一判了之,还应做好回访考察工作。这一工作现在虽有,但开展得不规范不经常,应予以加强。通过回访考察,了解少年犯的悔罪态度、改造表现、思想动态等,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树立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之人的思想,并依靠社会力量,帮助和挽救青少年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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