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更新时间:2012-12-18 17: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进行犯罪预测、预防和控制,其狭义和广义之争并不妨碍这一目的的实现。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受学科发展状况、研究目的和学科话语霸权的影响。文章从这三个角度出发,对研究对象的狭义说和广义说进行考证,认为犯

  摘  要: 研究犯罪心理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 ,进行犯罪预测、 预防和控制 ,其狭义和广义之争并不妨碍这一目的的实现。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受学科发展状况、 研究目的和学科话语霸权的影响。文章从这三个角度出发 ,对研究对象的狭义说和广义说进行考证 ,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仍应足于狭义说 ,并兼顾广义说。

  一、 问题、 思路和观点犯罪心理学在我国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 ,但是其发展水平还不尽人意。这个现象与不同学者在关于该学科研究对

  象的认识上的分歧密切相关。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历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狭义说认为 ,在学科发展日益精细化的今天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也应该有它特定的研究领域 ,不应将所有与犯罪有关的心理学问题都囊括进去 ,如果这样 ,犯罪心理学将是一个内容庞杂而又无法构成统一体的学科 ,其基础理论的发展将会因此受到阻碍 ,故犯罪心理学只能以犯罪主体的心理为研究对象。与犯罪有关的其他主体的心理活动不应做为研究对象 ,只能在法制心理学的框架内加以研究。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①持广义观点的学者认为 ,如果犯罪心理学研究采用狭义观点 ,就无法以更宽的视野来了解犯罪人与刑事司法部门互动的情况 ,从而无法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因此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不仅包括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形成、 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还应包括与犯罪主体有关的办案人心理、 被害人心理、 证人心理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 ②我们知道 ,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是它必须具有独立的研究内容、 成熟的研究方法和规范的学科体制。

  [1 ]而厘清学科的研究内容首先是要确定研究对象。因此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究竟为何的问题 ,我们必须要给予足够的关注。理清理论发生和发展的原因 ,对于我们理解、 评价和择选理论具有重要作用。总结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发展历程 ,澄清犯罪心理学与其母学科的继承关系 ,便于我们认清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狭义说和广义说 ,被我国学者接受和发展的社会和学术条件 ,也为我们选择狭义说还是选择广义说提供了历史理由。在我国 ,持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狭义说的不同学者之间 ,一直存在着有无犯罪人的心理结构的争论。这个争论对于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又构成了一个重要影响。我们在分析和选择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时也应当对此问题加以重视。笔者的观点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应立足于狭义说并兼顾广义说。 无论是

  ①  持上述观点的人包括美国犯罪学者Bartol、 日本学者山根清道和森武夫、 台湾学者蔡墩铭、 我国学者李玫瑾和刘邦惠等 ,其中 ,山根清道和蔡墩铭先生认为 ,犯罪心理学以犯罪行为为其研究对象。蔡墩铭先生认为 ,犯罪心理学至少应该包括下述内容: (1)记述。主要是对犯罪现象的观察。(2)解说。主要是运用心理学原理对观察到的社会现象进行解释。(3)分类。其中 ,最重要的是对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分类。(4)预测。在犯罪心理学中最常见的预测应该是犯罪累犯的预测。(5)控制。指改变犯罪行为发生的条件 ,从而实现有效控制。山根清道认为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原理研究犯罪行为 ,属于心理学的一个分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畴包括: (1)基础理论。(2)犯罪的临床。(3)现代社会与犯罪的心理。其他学者认为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既包括犯罪心理又包括犯罪行为。上述各个观点的共同之处是研究主体的一致性 ,即都是指犯罪人。[page]

  ②  持上述观点的人有美国学者 Toch (1986)和 Holin (1989) ,日本学者宫城音弥和藤木英雄 ,我国学者罗大华和孙汝亭 ,台湾学者马传镇和杨士隆等。

  狭义说 ,还是广义说 ,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其分歧主要源于在学科发展取向上的不同。我们应从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发展、 学科建设状况以及规范学科话语霸权的角度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进行准确定位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犯罪心理学的应用范围。

  二、 犯罪心理学的学科发展历程与研究对象的确定

  (一)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犯罪心理学是在 “以问题为中心”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0 世纪二、 三十年代 ,犯罪心理学已在我国开始传播。

  但是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近 30 年 ,犯罪心理学一直处于失语状态 ,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 ,犯罪心理学研究才真正开始发展起来当时 ,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后 ,青少年的犯罪问题非常突出 ,青少年的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重从文革前的 30 %上升到 60 %。在这一背景下 ,社会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了包括发展犯罪心理学在内的整个犯罪科学的要求。1982 年 ,我国出版第一部 《犯罪心理学》 教程。同时 ,我国学者还翻译了大量的外国书籍和论文。之后 ,以犯罪心理学为主的法制心理学开始兴起。经过有关专家和工作者 20 多年的努力 ,我国的犯罪心理学体系得以初步形成 ,例如提供了犯罪心理产生的客观基础、 主体因素 ,对犯罪心理进行类型的划分以及犯罪心理的预测和预防等。在应用领域 ,人们也开始越来越多地意识到犯罪心理学在具体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并在刑事立法、 司法、 执法活动中应用一些相关的研究成果。例如 ,进行犯罪心理调查 ,研究和应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对监狱和劳教工作民警及公安民警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研究等。由此可以看出 ,今天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已经超出了狭义说的研究对象的范围。

  (二)犯罪心理学与其母学科的继承关系管犯罪心理学得到了普遍重视 ,但是它自身的发展却远远赶不上社会的需求 ,其关键问题就是基础理论的薄弱和研究方法的局限性。究其原因 ,我们可以追溯到犯罪心理学的母体学科 — — — 犯罪学和心理学。在西方发达国家 ,犯罪学作为一门跨科际的学科 ,已经发展得很成熟。西方犯罪学实际是寻着两条主线前行 ,即古典犯罪学和实证犯罪学。古典犯罪学发展到今天已演变为理性犯罪学 ,而实证犯罪学学派演化为现代犯罪学派。但是 ,由于缺乏一个一般性的理论 ,西方犯罪学出现了学派林立的局面 ,例如差异交往论、 社会控制论、 标签论、 心理分析论 ,病态激化论、 紧张理论、 理性选择论、 存在主义论、 马克思主义左派理想论等等。[page]

  [2 ]各个理论结构都保持了纯度和逻辑的一致性 ,除了存在主义理论外 ,他们共同的特点就是思辨的色彩浓厚 ,但是缺乏经验和实证的支持。在各个理论中 ,建立一个独立的一般性的理论几乎不存在可能性 ,作为解释一般犯罪现象的犯罪学理论已经走到了尽头 ,人们开始把目光转向个体层面。因此 ,为了寻求解决犯罪问题日益增长的复杂性、 多样性和多元性倾向 ,有的学者开始把犯罪问题看成是一个日常管理问题 ,寻求局部的有限范围内的解决方式。

  在我国 ,学者对犯罪学的研究始终追随着刑法学的研究界限和价值取向。例如 ,在关于犯罪的定义上 ,我国学术界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局限刑法说 ,认为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 ,依法律规定应处以罚的行为。 [3 ]该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犯罪的概念之所以与刑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是由犯罪心理学在刑事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另外一种是不局限刑法说 ,认为犯罪行为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违犯了刑事法律规定而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为了揭示和阐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形成、 发展和变化规律 ,为了防止一般违法人、 虞犯及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演变或再演变为犯罪人 ,犯罪心理学也应该把越轨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其实 ,这两种看法实际上在内涵上有着相似之处 ,都在本质上遵循了刑法的规范 ,区别仅在于外延上的不同。犯罪学的研究框架是遵循刑法的界定 ,对犯罪作价值评判 ,将其视为一种非正常现象 ,然后再研究犯罪原因 ,以便为刑事司法和刑事政策服务。因此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但是 ,迄今为止 ,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人们无法找到能够解释犯罪现象的一般性原因。

  因为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 ,其因果关系非常复杂 ,很难用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来对它作准确解释。时至今日 ,我国犯罪学仍然缺乏有说服力的一般理论 ,当然 ,也就不能形成有内在逻辑力量的理论体系。 [4 ]针对这一问题 ,我国的犯罪学家开始重新审视犯罪学研究的根基 ,将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 — — 犯罪现象 — — — 视为一种作为社会现象的整体上的正常现象 ,主张站在社会存在的角度上 ,像政治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范式那样来研究犯罪现象 ,集中力量认识犯罪本质 ,发现和挖掘犯罪现象的发展、 变化规律 ,从而发挥犯罪学应有的作用。这样 ,就改变了原来将犯罪原因作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的学科取向。 [5 ][page]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借用德国学者叶塞克的一句话是: “如果没有犯罪学的配合 ,刑学是盲目的;但是如果没有刑法学的配合 ,犯罪学也漫无止境” 。

  ①但是 ,笔者认为 ,仅仅从刑法价值的角度来理解犯罪现象 ,失之偏颇 ,因为刑法学是在思辨哲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语言大厦 ,本身就具有形而上特点。而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 ,属于事实领域。如果我们仅把法确定的框架作为我们研究的界限 ,我们将面临的是洞穴假象 ,其结果可想而知。

  前文分析了令人堪忧的我国犯罪学的研究状况 ,那么我国心理学的发展状况又如何呢 ? 实际上 ,近年来 ,我国心理学的基础研究工作也几乎停滞不前 ,除了具体研究方法的升级外 ,在理论研究上几乎没有多少突破 ,尤其是在本土心理学的发展上收获甚微。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 ,缺乏问题意识 ,我国学术界对研究问题的选择主要是立足于国际性热门话题 ,忽视了本土心理学研究的实践需要;其二 ,即使有了问题意识 ,在研究方法上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科学主义心理学是现代心理学发展的主流 ,它实际上是将人的心理存在作为自然现象加以研究 ,在研究方法上采用自然科学实证的方法 ,依赖数据和实验 ,强调研究结果的确定性、 客观性和精确性。

  这种研究方法固然有它科学性的一面 ,但它将人的心理作为物来研究 ,只注意到了人的自然属性 ,而忽视了人的社会属性 ,因而对犯罪心理学的贡献很小。犯罪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一部分 ,它是以犯罪动机为中心来推究犯罪者的性格、 环境与犯罪行为的过程 ,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来解释阐明犯罪本身 ,揭发罪证 ,并且协助侦察、 审判与矫治 ,以达到遏阻犯罪的目的。 ①犯罪心理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心理 ,具有隐蔽性、 模糊性、 变异性、 不可逆性、 或然性的特征。

  与感知觉、 情绪、 注意、 智力、 个性、 病理心理等属于基础心理学范畴的研究不同 ,犯罪心理学作为人的较高一级的社会心理范畴 ,无论是在形成原因、 形成机制还是在形成规律上都很难采用定量的研究。 现阶段 ,我国应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课题众多 ,但是 ,进一步升华到一般理论的研究甚少 ,多数学者倾向于用犯罪心理学的一般性知识去解释犯罪现象 ,即便是采用了定量研究的方法 ,最后的结论常常是对常识的验证 ,对实践几乎没有指导意义。存在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犯罪心理学基础理论的薄弱。从上述关于犯罪心理学的母学科犯罪学和心理学的论述中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犯罪学还是心理学都在经历着巨大的危机 ,犯罪心理学已经很难从它的母体学科中汲取更多的营养 ,它必须重新吸收和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 ,如哲学、 社会学、 生物学、 病理学、 人类学、 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 ,来创建自己独立的基础理论体系。[page]

  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在理论的严密性、 系统性和成熟性方面还没达到发达学科的标准 ,因此 ,犯罪心理学未来的学科发展取向应仍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主 ,在此基础上 ,才能在应用研究上有所作为。

  (三)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立足点 — — — 狭义说犯罪心理学在今天面临的尴尬境地主要源于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的薄弱。但是 ,随着犯罪心理学应用范畴的日趋扩大 ,刑事司法机构、 人员对犯罪心理学的需求也越来越多。针对这一情况 ,许多学者主张 ,为了给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犯罪心理学应该以更宽的视野来了解犯罪人与刑事司法部门互动的情况。因此 ,应该将审判心理、 侦察心理、 证人心理以及被害人心理都纳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畴。

  可以看出 ,实践的发展需要我们采用广义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 “不仅要研究犯罪人的心理 ,而且要研究有犯罪倾向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 ,研究被害者和证人的心理 ,研究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 ,包括预防犯罪、 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 ”② 可以说 ,广义犯罪心理学为我们描绘了学科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 ,有着非常诱人的应用前景。

  但是 ,从犯罪心理学的自身学科发展情况来看 ,目前 ,我们应立足于狭义说 ,同时兼顾广义说。因为 ,一门学科在没有夯实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 ,就把角度转向多种研究主体的应用研究上 ,其结果可能会无功而返。我们知道 ,犯罪学已经开始重新审视自身的根基 ,将犯罪现象作为它的主要研究对象 ,重视犯罪现象的本质和发生、 发展、 规律 ,这对我们确立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有一定启发作用。笔者认为 ,犯罪心理学应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作为研究主体 ,但这并不排斥刑事司法相关机构、 人员对犯罪人影响的研究 ,只不过是不将它们作为研究的主体而已。犯罪心理学常常采用课题的方式进行应用研究 ,比如青少年犯罪问题、 罪犯心理矫治、 罪犯心理测评、 审判心理、 罪犯人格等。在对这些重大课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 ,如果缺乏对研究主体 — — — 罪犯的深刻认识 ,缺乏结构严谨、 逻辑清晰的基本理论的支撑 ,就很难将研究成果上升到一般理论 ,从而也不能有更高层次的指导意义。

  一门学科的发展依赖于两个方面的建设:外在建设和内在建设。前者指争取外在的资源。后者指确立学科规则和学术标准。 [1 ]

  其学术标准的建立 ,主要依赖于学术共同体对这一标准的认同 ,这种认同主要是通过学科制度的精英在学科制度中和学科理智发展过程中 ,通过符号霸权过程 ,来建立一种主流的历史话语。 [6 ][page]

  也就是说 ,任何一个学术用语必须有它特定的为学术共同体所认可的概念内涵。犯罪心理学最重要的一个概念是犯罪心理。这个概念涉及到两个基本概念: “犯罪” 和 “心理” 。 “犯罪” 在 《简明大不列颠全书》 中的定义是:犯罪(crime)是成年人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7 ]我国学术界对犯罪的看法主要还是局限在刑法学的框架内 ,将犯罪看作是危害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 ,依法律规定应处以刑罚的行为。所谓 “心理” ,有的教科书将其定义为: “心理过程(认知、 情绪和情感、 意志) 与个性心理的总称” ,[8 ]也有的将其定义为: “人脑对外界信息的整合形式及其内隐、 外显行为的反应。 ” [9 ]对心理的考察可以分成两个模式:1.外部的行为表现 ,包括动作(刺激反应、 技能表现等) 、言语(传达思维、 欲望等内部活动信息) 、 表情(传达情绪、 注意点等信息) ;2.内在心理历程 ,包括意识到的(注意、 记忆、学习、 问题解决等) 、 无意的(无意知觉、 无意注意、 学习等等)以及下意识的(包括阈下知觉的活动等) 。简而言之 ,心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内在的反应。 “犯罪心理” 是 “犯罪” 和 “心理” 的合成词。根据犯罪心理的逻辑顺序 ,犯罪心理学应该是研究心理现象与犯罪之间关系的一门学科。犯罪是一种行为 ,其行为的主体是犯罪人 ,心理是人脑对客观事物的能动的反映 ,其主体也应该是犯罪人。因此 ,这一概念中应包含 “犯罪行为” 、 “犯罪人” 、 “犯罪心理” 三层内容。

  所以说 ,从规范语言的角度来讲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就应采用狭义说 ,其对象主体就应是犯罪人 ,而不是与犯罪有关的所有人的心理。

  从有关犯罪心理的论著中 ,我们也发现 ,虽然有些学者持广义说的观点 ,但是他们对犯罪心理学的应用领域也作了进一步的区分。如台湾学者杨士隆教授在他著的 《犯罪心理学》 一书中 ,就将犯罪心理学分为两部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部分以及犯罪心理学与刑事司法部分。再如 ,我国学者罗大华教授站在刑事一体化的角度来探讨学科的发展 ,把刑事科学分为四大类: (1)规范学 ,包括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

  (2)犯罪(原因)学 ,包括犯罪人论和犯罪现象论; (3)刑事司法学 ,包括刑事侦察学、 检察学和审判学 ,刑事司法心理学 ,法医学、 司法精神病学; (4)犯罪预防学 ,包括刑事政策学、 刑罚学、 监狱学、 保安处分理论、 刑事被害人学等。 [10 ]在这一学科概念体系中 ,犯罪心理学处于三级概念与犯罪人类学、 犯罪生物学、 犯罪精神病理学一起 ,统称为犯罪人论 ,属于犯罪学的研究范畴 ,与刑事司法学相区别。在这里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采用的就是狭义说。又如 ,我国学者吴宗宪的译著 《犯罪行为心理学》 一书就是围绕犯罪的现象、 原因(包括社会原因、 家庭原因和个人原因) 、 心理学因素在惩罚犯罪人中的定位、 对犯罪人的心理治疗与干预等问题展开论述的。[page]

  该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犯罪人的心理。综合上述观点 ,笔者认为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立足于狭义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的心理 ,关注犯罪行为的心理学内容和心理学原则与方法在干预犯罪人中的应用 ,但是由于犯罪行为产生的复杂性 ,我们仅从犯罪人的角度来分析他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形成和发生、 发展规律是不现实的 ,这就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 不同的层次和方位去揭示分析具体的犯罪问题 ,从中进行整合 ,进而上升为一般理论。 [11 ]犯罪心理学不能仅仅以西方心理学为研究取向 ,因为当代西方(尤其指美国)心理学的研究取向是以个体为中心 ,降低或忽视了被试作为社会成员的社会结构的本质 ,忽视了个体与社会的统一。 [12 ]

  这种研究取向不符合我国的本土犯罪心理学的发展。笔者认为 ,我们应该从犯罪人与其他相关人员、 机构之间互动作用的过程 ,来分析犯罪心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应立足于狭义说 ,而不是侧重研究法律实施和刑事司法制度。当然 ,当我们从上述角度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进行研究时 也可同时为考查审判机关、 侦察机关、 以及被害人与犯罪人进行互动的过程提供借鉴之处。

  三、 狭义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争 — — — 犯罪人的心理结构

  当我们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作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时 ,由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犯罪心理的实质到底是什么。

  对此 ,西方学术界有两个观点:肯定说和倾向说。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 ,犯罪即障碍 ,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同正常人的心理存在着本质区别 ,有着异于常人的稳定的心理结构 ,例如 ,天生犯罪人和自然犯的心理。倾向说则认为 ,犯罪人的心理与正常人没有什么区别。在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中 ,机会、 理性动机、 技能、 熟悉程度以及愤怒等对犯罪人决定实施犯罪行为有影响作用。例如 ,英国的梅兹(Mays. John ,B. )认为 ,无论从心理学角度 ,还是从社会学角度 ,都要把犯罪人看成是 “常态的” ,因为他们是同质的。 [13 ]日本学者平尾靖认为 , “在任何优秀的人物中都有犯罪的倾向。 ” [14 ]两者之争至今莫衷一是 ,尚无定论。我国犯罪心理学学术界历时将近 20 年的犯罪心理结构与非结构之争的焦点也在于此。持结构论的学者罗大华教授认为 , “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前已经存在的、 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或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 ,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犯罪心理结构不仅存在于累犯、 惯犯的头脑之中 ,也存在于初犯、 偶犯的头脑之中。前者表现为典型的、 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 ,后者表现为非典型的、 不稳固的犯罪心理结构” 。持非结构论的学者李士棣等教授认为 ,犯罪心理结构的成分与一般人的心理成分缺乏本质的区别 ,用特征论、 不良个性倾向或动力定型来解释犯罪人的行为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page]

  笔者认为 ,这场犯罪心理结构之争从系统的层面上探讨了犯罪人的心理原因 ,为我们深刻地理解犯罪心理的本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 ,过分强调犯罪心理结构的整体性 ,会让我们忽视个别因素在犯罪心理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 ,如 ,情绪和情感、 关键性生活事件等。然而 ,如果我们过分关注于犯罪心理的部分特征 ,用分析的方法研究犯罪心理 ,则又犯了还原论的错误。笔者认为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不应局限于探讨和构建犯罪心理的结构 ,而应该再回到历史的起点 ,将犯罪心理作为一种常态的社会存在 ,以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的发生、 发展和变化过程作为研究起点 ,从多个角度、 不同层次和方位 ,在犯罪人、 被害人、 国家、 公众等相互作用中进行研究。只有这样 ,犯罪心理学才能逐渐发展成一门独立而成熟的学科。

  四、 狭义犯罪心理学的应用范围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提供制定刑事政策的理论依据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预防重新犯罪。持广义观点的学者认为 ,在刑事一体化的形势下 ,犯罪心理学应该以更宽的视野来了解犯罪人与刑事司法部门互动的情况 ,从而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但是 ,笔者认为 ,犯罪心理学的狭义说并不会影响它在犯罪防控上的应用前景。具体范围如下:

  (一)深入探索犯罪行为的心理成因 ,为制定刑事政策提供参考狭义犯罪心理学在犯罪行为的成因研究方面有它独特的贡献。例如 ,在研究中发现 ,反社会人格、 低自我控制性人格、 认知扭曲、 自卑感、 挫折感、 生物学因素、 学习、 强化、 家庭因素以及情境因素等都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密切相关 ,揭示犯罪行为的关键因素 ,可以为我们制订刑事政策提供具体的指导。

  例如在张君、 杨新海案中 ,他们共同的相似之处是在未成年时 ,都有因偶然的过失被劳教的经历 ,由此构成了他们对自己的否定性评价 ,并产生了对社会的仇视情绪。这一发现提示我们制定刑事政策时 ,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问题 ,有针对性地采取合理的矫正措施。再比如 ,对于有着顽固犯罪心理的惯犯和累犯 ,在制定刑事政策时 ,就要予以严正量刑 ,不轻易假释 ,并在其释放后也要进行严密监督。

  (二)协助犯罪侦查工作任何一名罪犯在作案之后 ,都会留下犯罪的心理痕迹。犯罪心理学可以运用心理描绘技术( Psychological Profiling)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痕迹剖析与画像。在甄别犯罪嫌疑人时 ,可以运用心理测谎技术进行检验。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 ,还可以利用心理学的技术和原理 ,帮助他们恢复记忆 ,重建犯罪现场。

  (三)建立人格测评机制 ,为法官定罪量刑提供参考法官在刑罚裁量时 ,主要考虑三个因素: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性、 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page]

  而衡量罪犯人身危险性的主要依据是判决前对犯罪人的人格调查结论。犯罪心理学家对犯罪嫌疑人心理、 精神、人格方面的测评 ,可以为法官提供判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四)促进罪犯矫正工作在罪犯矫正工作中 ,犯罪心理学可以做四个方面的工作:对罪犯个体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 ,参与制定矫治治疗方案 ,建立中国式的犯罪心理测试量表以及研究罪犯对监狱生活的适应规律。

  五、 结语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揭示犯罪原因 ,进行犯罪的预测、 预防和控制 ,其研究对象的狭义和广义之争并不妨碍这一目的的实现。

  笔者之所以选择狭义说 ,一方面是考虑到规范学术用语的需要 ,另一方面则从学科发展的角度出发 ,希望犯罪心理学能够重新审视自己的根基 ,不应局限在犯罪心理结构与非结构的争论上。它应该从多个角度、 不同层次和方位 ,在犯罪人、 被害人、 国家、 公众等相互作用中进行犯罪心理的发生、 发展和变化规律的研究。只有这样 ,犯罪心理学才能逐渐发展成一门独立而成熟的学科。

  随着犯罪心理学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司法实践部门 ,其研究对象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这时 ,采用以犯罪心理学为主的法律心理学术语将会更符合其概念的内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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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郑友军.犯罪心理学研究危机解读[J ] .政法学刊 ,2005 ,(1) :37.

  [12 ]王小章 ,周晓红.面向社会:现代社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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