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正当程序通常又译为“正当法律程序”或“正当程序”。它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观念与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光大在美国,传播于全球。注重程序公正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不仅应当把正当法律程序的精神融入到行政程序法各个条款之中,而且,对“正当法律程序”本身还应当加以明确规定,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特别要说明其三项核心要素:排除偏见、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这三项要素是判断行政程序是否“正当”的根据。
(2)正当法律程序的效力。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行政行为因为是重大违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即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绝对无效),不因事后的程序补正而化“非法”为“合法”。这一点与轻微的程序瑕疵之情形不同。
(3)正当法律程序的例外。有原则就有例外,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也是如此。例如,在某人的公正性可能有问题,但是,只有他是唯一有权做出某一行为的人的情况下,排除偏见原则就被必要性原则所取代。[62]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听取意见和说明理由的要求也存在特例。这些例外情形都需要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才能避免将来适用中可能发生的纷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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