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犯法吗

更新时间:2022-05-09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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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见死不救并不触犯法律,知识违背了社会上基本的道德伦理,但是见死不救要分为多种情况,根据自身的身份和职位有密切的关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见死不救,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救助的义务。

见死不救犯法吗

一、

见死不救犯法吗

  (一)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不违反法律,只是违背了基本的道德伦理。而特殊情况下,如果你见死不救。绝对是违法行为。

  (二)如果你有“作为义务”,而见死不救,当然是违法的。

  (三)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与“见死不救”相对应的罪名。见死不救是不是犯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刑法理论中,有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因此,见死不救若构成犯罪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医生对病人的救助行为);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把人撞伤了,就有把人送到医院救治的义务)等。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见死不救犯法吗 

二、

见死不救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1:

  欧行将溺死,A赶紧去拿附近放着的一个救生圈。当他正要将救生圈抛向欧时,发现欧 是他的私人仇敌。这样,A便不救助欧。欧溺死。

  案例2:

  欧行将(行将,不久就要;将要。)溺死,B赶紧去拿附近放着的一个救生圈并抛向他。这时,他认出欧他的私人仇敌。于是,在欧马上要抓到救生圈之时,B将救生圈又从水中拖了回来。欧溺死。

  在第一个案例中欧溺水,A当时作为路人,A身份并无说明,视作普通人,无救济义务。 案例中,A是在正要将救生圈人抛向欧时其在准备实施救助行为之前因为个人原因 终止了救助行为,结果欧溺亡。

  在这种情况下,A是能为而不为,这样的情况在公众看来是应当承担不救助责任,有的甚至认为是不作为犯罪,做出该观点的理由是基于道德规范,但是不作为犯罪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是应为、能为、不为,判断前提是应为 ,A身份路人,无先行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属于应为的。题目信息读取不认真可能会认为A是有救助行为,但是A没有实施作为行为(在救助陷入危险境地的欧之前,中断了其行为),所以A是不需要承担救济欧的刑事责任。

  在第一个案例中欧溺水,B当时作为路人,B身份并无说明,视作普通人,无救济义务。 案例中,B是在将救生圈人抛向欧后发现其是仇人其在已经实施救助行为之后因为个人原因 终止了救助行为,B已经救助陷入危险境地的欧,使其具有受救助的现实可能性,之后B又消除了这种可能性。此时,B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改变了欧本已存在的更有利的情形,构成故意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

见死不救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我国刑法对于普通人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但是这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并没有法律硬性规定,而且,道德范畴的事情刑法也不宜过多的干预,否则就容易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这个角度与之类似还有婚前性行为或通奸等。

  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见死不救则有可能构成犯罪。比如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像警察、消防员、军人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遇到他人存在人身危险不去救助,则有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渎职犯罪。还有,先行为义务带来的救助职责,比如成年人将未成年人带到一个危险的地方,致使其处于危险之中,这种情况下成年人就负有救助的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死不救到底犯不犯法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对于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人见死不救并不会犯法,但是如果你对当事人有作为义务,仍然选择见死不救,就有可能违法甚至构成犯罪。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介绍的“见死不救犯法吗”全部内容,希望能帮到您,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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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救人却见死不救犯法吗
见死不救不一定犯法。若负有法定救助义务,能救助而不救助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需判断是否具备救助义务、救助能力及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若无救助义务,则无法律责任。
医院能见死不救(病人没钱的时候)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一定是患者死亡医院就必须担责。如果病患是在医院自然死亡,则医院无需赔偿;若是因为医院过失导致患者病逝,则医院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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