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省份:云南、福建、江西
现象:抗诉案件数量与质量同降
以福建省为例,2005年该省检察机关按照二审程序提出刑事抗诉91件,同比下降10.5%,法院改判率为40.5%,同比下降3.9%。和福建一样,云南、江西等省检察机关也
面临着抗诉案件数量和质量下降的问题。如何同步提高抗诉案件数量和质量,这些省份的检察机关既剖析原因,也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法律理解有分歧影响抗诉效果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经常导致上级检察院和下级检察院之间、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在办案时看法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抗诉有效性。
福建省检察机关反映,虽然高检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量刑明显不当的,应提出抗诉,但是如何理解和判断“量刑明显不当”,如何区分“畸轻畸重”与“偏轻偏重”缺乏可依据的标准,平时办案实践中只是靠主观判断,导致抗诉标准存在偏差。
再者,我国刑法存在许多原则性规定,如“情节严重”在我国刑法条文中经常出现,有的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作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部分“情节严重”已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其他的如何判定就要在司法实践中依赖法官的理解和判断。在法定刑方面,我国刑法规定量刑幅度较大,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这使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一些法官认为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属法官自由裁量权,检察机关不应监督。这使得检察机关针对法院在法定范围内的量刑问题提出的抗诉基本得不到法院支持。
福建省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表示,今后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及时消除检法两家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歧。对沟通协商仍无法解决问题的,要及时向当地人大、政法委汇报。同时,各级检察院检察长要依法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抗诉案件,在列席过程中充分陈述检察机关抗诉理由和依据,为案件改判奠定基础。
高检院指导意见:各地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抗诉案件的研究论证工作,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以解决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确保个案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抗诉渠道单一造成数量下降
云南省检察机关的刑事抗诉工作在2003年、2004年取得明显成效,2005年有所回落。他们分析认为,抗诉渠道过窄是抗诉案件数量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了解,云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一般只就个案本身进行审查,而忽视对一段时期、一类案件判决结果的分析评价,导致抗诉渠道比较单一,抗诉案件数量下降。
针对以上情况,云南省检察机关将加强对类案的分析把握,从整体上使抗诉工作有所突破。目前他们对某一段时期内一类案件进行分析,找出类案判决中可能存在问题的抗点进行抗诉,特别注意从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等重点案件进行突破。据了解,目前大理、思茅等地区已经开始对类案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并因此成功抗诉了一批案件,不但提高了抗诉案件数量,也保证了抗诉案件质量。
云南省检察机关还反映,应该从公诉部门之外拓展抗诉工作的新渠道,比如依法支持被害人的请求抗诉要求等。据了解,云南省2005年抗诉案件中,被害人请求抗诉的案件有24件,但是受理被害人请求抗诉的案件后提出抗诉的寥寥无几。“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对被害人请求抗诉权利保护不力,在一定程度上阻塞了从公诉部门之外拓展抗诉工作方式的渠道。”
该省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加强与申诉部门的沟通,拓宽抗诉案件的来源渠道,对被害人请求抗诉的案件,不论是直接向公诉部门提出,还是向申诉部门提出,只要有抗点,有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则上应当做到提抗或支持抗诉。
在拓宽抗诉渠道上,江西省检察机关强调,要严格执行诉讼权利告知制度,认真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认真核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枉法裁判、违反诉讼程序等侵犯人权、违法办案行为的控告。此外要积极争取群众对抗诉案件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抗诉案件,承办人员要到案发地了解案情。
高检院指导意见:只有抗诉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抗诉工作力度才能得到有效体现。各级检察机关在下一步工作中,应确立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的总体目标,即在确保抗诉案件质量继续提高或稳中有升的同时,力促抗诉案件数量提升,实现刑事抗诉工作力度整体提高。
证据意识较差影响抗诉质量
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证据意识较差,对证据的审查把关不严格,影响了法院的改判,这是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不对原审有缺陷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合理排除和补充完善,对证据审查把关不严;或在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仍勉强抗诉;或因证据固定不力致使某些重要情节存在漏洞,给被告人翻供留下可乘之机,导致抗诉失败。
如福建省某检察院办理的陈某贩毒案,被告人陈某伙同庄某贩卖毒品给肖某这一事实一审法院未予认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但从该案来看,证人肖某的证言与庄某的供述不能互相印证,肖某所述的买毒品的次数与数量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法院未认定该事实并无不当。因此该案抗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福建省检察机关准备进一步严把抗诉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重点审查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抗诉的每个环节是否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抗诉主张与抗诉证据之间、抗诉证据与抗诉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主张抗诉的证据能否形成锁链。对发现的疑点,要深查细究,努力排除。对认定事实有争议的,要及时收集、补充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做到抗之有理、抗之有据,抗之有效。
高检院指导意见: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关,重要的是把好起诉这一源头。检察机关在起诉环节,就应着重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提高抗诉案件质量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严格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要严格执行“专人审查、检察官会议或者公诉部门会议讨论、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度,落实责任,层层把关,避免因审查程序不严格而使存在的问题被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