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温挚) “感谢检察官为我主持了公道……”12月22日,申诉人石XX来到某市检察院,向检察官表达了他的感激之情,同时赠送了一块写着“公正为民”的大牌匾。这是怎么回事?还得从三年前说起。
2003年12月23日,某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大工业区分局(下称分局)向石XX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石XX擅自搭建的铁皮商铺属违法建筑,责令其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所建的违法建筑,逾期不拆,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但决定书发出仅两天,分局就将铁皮商铺强制拆除。石XX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04年4月,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分局在限定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期限内,即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当年6月,石XX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被分局拒绝。
2005年3月,石XX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此时,分局已在行政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原辖区土地行政执法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管。于是,石XX便将该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向其提出赔偿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石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事实,因此支持原行政机关的赔偿答复决定,依法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石XX对此结果感到不解,“我违建,该拆。他们违法,咋不赔?”无奈的他来到检察院申诉。办案检察官经调查认为,分局在未到限期拆除日期前,将铁皮商铺拆除,使归石XX所有的建筑物构建材料未得到妥善处理,造成了一定损失。
此外,分局的行为属行政违法行为,已由某市政府予以确认。
据此,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请某市检察院依法抗诉。某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某市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日前,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原判,判令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石XX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