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尤其是经过具有较强证明力的抗辩证据的展示,可能使控罪证据发生动摇,这种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并不鲜见。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公诉方可以提出延期审理、变更起诉、追加起诉和撤回起诉的不同请求。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1、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3、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353条第4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涉嫌或者被指控存在犯罪事实。案件准予撤诉裁定生效后,刑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在没有涉嫌和被指控犯罪的情况下,继续羁押被告人已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无条件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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