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程序的独立性
更新时间:2012-12-18 18: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是典型的直线型结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公、检、法各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不交叉,流水作业。这种构造缺乏制约机制,使得在诉讼中保护人权往往难以实现。许多法学家关注并研究这个问题,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在我国行政色彩强
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是典型的直线型结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公、检、法各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互不交叉,“流水作业”。这种构造缺乏制约机制,使得在诉讼中保护人权往往难以实现。许多法学家关注并研究这个问题,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在我国行政色彩强烈充斥整个诉讼空间,崇尚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的价值观念,公、检、法机构设置根深蒂固,人事关系错综复杂,公、检、法机关地位相当、关系密切的执法大环境中,要想改变现存的诉讼构造,必须以整个机构设置、人事制度改革为前提,此乃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手术。况且,欲使一种新的体制得以顺利构建而不被歪曲,必先改变执法者的观念。这是一个艰难的系统工程。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