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发回重审问题的电话答复
更新时间:2012-12-18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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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86年2月2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电话请示已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认为应发回重新审判的,在裁定书中可以
1986年2月26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2月18日的电话请示已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如果认为应发回重新审判的,在裁定书中可以写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然后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及裁定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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