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从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辩护人依据国家法律赋予的权责,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被害人陈某某破坏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是本案之所以存在直接原因,被告人的行为饱受4年来婚姻家庭危机而采取的一个自我保护,被告人也是受害人。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婚姻是家庭的纽带。一个负责任的男人或者女人往往把家庭看的高于一切,当被告人4年来婚姻面临重重危机家庭即将变得支离破碎的时候,当曾经婚姻美满温情不在的时候,当收入在增加但家庭条件却日渐窘迫的时候,特别是不知道谁是第三者而苦苦寻觅的时候,而伤害却来自她悉心照顾、培养、和呵护一个很放心的朋友,她以这种不是很理性的方式来挽救她的家庭,制止陈某某对其家庭的正在进行的伤害,是任何责任心的人一个正常的反映,辩护人想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尽管这种行为游离在罪与非罪的边缘。法律尚且容忍陈某某并将陈某某作为被害人予以保护,怎么就不能容忍一个有道德感的合法妻子的正常反映!
(2)被害人有极为明显的过错,其行为为法律所不容,道德所谴责。
被害人是社会上统称的第三者或者二nai,是被告人和睦家庭的入侵者,也是破坏家庭稳定的罪魁祸首之一,陈某某由和被告人丈夫秘密的偷情生活,慢慢演变为排斥被告人作为合法妻子的地位,陈某某不能容忍被告人和其丈夫的正常接触,乃至于看到被告人就发抖不能过,甚至后来殴打、驱赶被告人的丈夫,意在使被告人的丈夫离开被告人,这无论如何都是对被告人的一种伤害,同时也是对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基本家庭制度挑衅或蔑视。其二被害人以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筹码多次向被告人丈夫索要钱;被告人丈夫也多次在陈某某的欺诈和胁迫下给其钱,而被告人之夫给她的钱是被告人夫妇的共同财产,所以被害人持续破坏着被告人的家庭,又侵占着被告人的财产并且是在被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偷,是盗窃,既偷情又偷钱。
(3)本案情节轻微捆绑的时间非常短暂、捆绑的目的并不是限制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之所以规定为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志就在于客观上限制自由时间的长短、主观上以是否限制人身自由为目的,我注意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对非法拘禁的处罚,治安处罚的非法拘禁都是时间短而不以犯罪论处的处罚,被告人说其捆绑的有几分钟,有一个证人证明时间很短暂,都没有捆绑时间的证明,按照有利被告人推定的原则,时间很短暂。我觉得被告人并不具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目的,我认为捆绑行为是殴打行为的手段行为,是殴打的一个组成部分,殴打没有构成轻伤,应该说本案应定性为情节轻微。
(4)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对工作认真,对病人热忱应该说非常善良,在认识到自己的违法错误之后,既给被害人支付医疗费,又尽最大可能的赔偿被害人5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对其行为的谅解,并由受害人及其家属出具要求不追究被告人任何刑事、民事责任的要求,以自己的行动化解矛盾求的和谐,弥补过错降低了社会的危害性,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公正的判决会起到道德指引的作用,否则会使公众认为法律偏袒第三者乃至影响法律的权威,法者应尽可能满足公众公平感的需求。
(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品行端正。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罪,但应免予刑事处罚。
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于继春律师
20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