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我是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某朝的委托,出庭为其辩护,通过阅卷和了解本案的实际情况,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慎重考虑。
第一、 被告人主动赔偿,使被害人家属得到了安慰
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积极和被害人家属磋商赔偿问题,态度十分的积极,在本案起诉到法院以后,被告人更是积极赔偿,并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经支付被害人家属现金5万元。这样使受害者的家属在心理上得到了安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 被告人在事故发生以后,主动归案,如实交待
在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主动地到事故科,如实的交待事实的经过,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方便。并且积极的赔偿警方的调查,没有任何的推诿和抵赖。另外本案是一个过失犯罪,被告人的只是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将其放在社会上不会发生危险。
第三、 被告人系初犯
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合法经营,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这次事故也是自己的过失导致,被告人本身没有太大社会危险性。
总之,希望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我的辩护意见发表完了,谢谢!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世清
20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