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两次检查院退回的案件.警方扣押的当事人
刑诉法规定:
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扣押。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4、对于案情所述警方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或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