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按照相关的法律自己核算了以下,也不知对不对,望给予指点。(1、产假工资中是否包含应交的社保、公积金等? 2、产假前的休息工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按病假 3、目前看解除合同是否可以索要解除合同的补偿
ccxzjjs:你好!
1、按<劳动法>的规定,孕期的女职工单位是不能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2、如是单位职工,享受规定的90天产假的,按<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产假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在该产假工资中应当含各项社会保险.
3、产假前的休息,如是正常的休息(即在90天的范围之内,特殊情况超90天),肯定应付产假工资,且工资标准与原来的是一致的,如是身体有特殊的原因要提前休息,多休息的这一段时间,按现有的政策,我认为单位既投保了生育保险,作为职工,在怀孕时因身体原因多休的产假工资还应由单位支付;当然,单位支付的上述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会以生育津贴的形式补偿单位.按病假计算没有依据.
4、如是单位一意孤行要解除劳动合同,你也同意,则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5、你的计算方式我看不懂,怎么计算要看合同什么时间解除,你计算的是合同在你生小孩以后解除,而单位的意见实际上是现在解除,如你同意现在解除,却计算解除后的工资是不妥当的.我只是说计算方式不妥,现在你有单位资料在手,单位可能会好谈一些,你将相关的以后的产假工资作为一种补偿形式,一种以后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来得对方谈.
祝成功!
江苏镇江汇泉律师事务所刘向阳律师 200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