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公司股东会的问题
您好!
您所述的情况属于股东僵局。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不晓得你们公司章程是如何制定的。是否缺失这方面的规定呢?而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出席股东会缺乏相应的规定。在其不出席股东会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弃权。可参照公司法第104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计算基数的规定,决议事项由到会股东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即可。否则因部份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将致使公司事务无法正常开展,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此外,如对方拒绝参加股东会因此导致公司损失的可以请求对方赔偿。
如工商局拒不予以办理,可以起诉其行政不作为,请求予以变更。
由此可见,章程对于公司的重要性。本人在公司法方面具有深入研究,建议您从长计议聘请律师尽快解决此股东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