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上问题我想咨询一下庄律师,我老板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从我离职当日起工资和补偿金不是立即给予吗?老板拖20天符合法律规定吗?如果不符合有没有哪项法律法规的哪几条可以作为证据来说明。因为我老板是台大政
解答:1、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仅对工资支付方式有明确规定,如:
(1)工资至少每月支付劳动者一次。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无论确定哪一天为工资支付日都是可以的,但必须固定日期。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一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是按月支付的工资日期,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约定了发薪日期,每月必须在约定之日发薪,不得任意变动,过了约定日期发薪,就是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劳动法>15条亦有同样规定。
但对补偿金支付时间未有明确规定,可认为离职之前应支付。
2、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号)>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故你应以5000元/月标准计付。
解答人:庄志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