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疑问请求解答:1、我与原告未签过任何协议或合同,双方根本不存在经济关系,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是否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法律是如何规定物管的资质?如果不符合资质是否可以作为H公司与原
更新时间:2006-11-05 21:32:51
问题描述:
您好!首先说明本人也是法律爱好者,并正在攻读法学学士学位,我的目标是取得律师资格成为一名律师,维护正义与公平。在下述案件中我也是当事人,我会本着公平、公正、尊重事实的原则陈述我的案件,将案情全过程报道,期望在得到多方帮助的同时,自己也可从中得到学习的机会。2006年8月25日本人接到法院的传票,事由:2006年8月22日物业管理公司(原告)诉我(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XXXX元,请求判令我立即支付拖欠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我于25日当天到法院签收了传票及诉讼材料。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开发商H公司购买了房屋一套,是该楼盘的业主,原告受H公司委托,自2003年4月开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与H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费按1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被告由2005年2月开始拖欠管理费至2006年7月,共计XXXX元。请求裁决。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被告的户籍登记资料、H公司与原告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两份:一份是从2003年4月至2006年3月止,另一份是2006年3月至2011年3月止)。现在我(被告)正在准备应诉材料。事情经过(摘要):我于2001年10月29日以银行按揭方式向开发商H公司购买了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样本是当时统一的: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样本),合同约定2001年12月前交楼和2003年2月前交付过户证明书。我于2002年7月开始入住该房屋,2003年8月才取得过户证明书。由于H公司违约逾期交楼和逾期交证,我于2004年11月18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裁决H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双方主要争议焦点是诉讼时效问题,由于我曾在2004年5月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的事实构成了诉讼时效的中断,仲裁庭作出裁决:H公司要向我支付违约金及仲裁费,裁决于2005年1月生效。但H公司拒不执行。由于据我了解H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同一股东,我以此为理由于2005年2月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至今。我于2005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此裁决,06年8月24日才收到执行款(只收到标的款还未收到逾期利息)。而物业公司向法院状告我的时间是06年8月18日。法院于06年8月22日受理了此案。本人对此案的真实想法:原本我在8月24日收到执行款后便打算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因为我也很清楚不能将H公司的债权抵偿物业公司的债务,但由于我收不到执行款的逾期利息,这利息合计刚好相当于我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因此有意与原告协商将债务抵消。但我对应诉准备也作了充分的调查,调查结果发现:1、(已取证)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H公司与物业公司股东基本相同,不同的是H公司的法人是物业公司的股东之一,物业公司的法人也是H公司的股东之一。2、(到建委了解过但未取得证明)该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等级在2006年4月前是暂定级,之后是叁级。3、疑点:该物业管理公司无提供收费标准1元/平方米证明材料(仍在调查中)。4、重要事实:我与该物业管理公司2003年4月后未签订过任何管理协议或合同。2002年7月入住时曾与原告签过一份物业前期管理协议,但由于2002年11开始开发商委托了另一间物业公司管理而中止。03年4月开始才又重新委托原来这间物业公司来管理。这时我没有续签过合同。5、H公司存在着许多债务纠纷,无现金资产可供执行,但有未卖出的房产。以上是我对此案的忠实报道,诸多疑问我现正在研究中,请有各方伸出援手相助,我对此案利益的关注仅是其次的,所产生的结果也不会太在乎,重要的是通过这实例我可以从中学习与提高,这才是我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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