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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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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9-11 10:49:02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由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0月17日并施行。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动产抵押登... 更多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由国家工商总局于2007年10月17日并施行。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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