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期的费用不收了。当初就是甲乙双方签订了一纸协议(以书面合同形式)没有什么公章之类的!
仅从你的陈述来看,我认为:
一、“收集一些婚姻矛盾的证据”是你方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但调查公司是否能够接受委托,代为你方行使这一权利,有不同的意见:
(一)一种意见认为,调查公司“收集一些婚姻矛盾的证据”,其行为侵害隐私权,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二)另一种意见认为,“收集一些婚姻矛盾的证据”是婚姻案件当事人自已的权利,当事人将其委托他人行使的,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合同有效;
我认为,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婚姻案件当事人有调查取证权,其有权自行调查“收集一些婚姻矛盾的证据”,调查的范围、对象仅限于婚姻另一方的,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婚姻另一方的隐私,受法律保护。同理,如果婚姻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他人调查取证的,受托人调查的范围、对象也仅限于婚姻另一方的,不侵害他人隐私,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同样应当受法律的保护;
二、如调查公司的调查范围限于婚姻另一方,不侵害他人隐私,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只要调查成果按合同约定向你方交付,没有用作其他用途的,则该合同属于部分履行的合同,你方应向调查公司支付与已完成调查工作相适应的报酬;
三、本案如果涉诉,算是新生事物。我本人对新型诉讼案件很感兴趣,有意积累新型诉讼案件的经验。如你有意起诉的,我愿意免费为你代理,但交通费、文印费、诉讼费等必要支出你自担;
四、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