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什么时候实施?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3月1日起执行
病历须文字工整字迹清晰
昨天,卫生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自3月1日起,医生在书写病历时应当使用中文或通用外文缩写,且文字工整、字迹清晰,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规范要求,书写时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画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基本规范明确,应用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