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京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南京市今年的调整由两部分组成: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增加养老金。 针对一些职工养老金基数过低的情况,南京还适当“托低”养老金。2010年,全市按照2009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0%作为托低标准,具体标准为154元。即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10%增加的待遇达不到154元的,可再按照本人退休时确定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一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折算年限,下同),但两项增加后的总额不超过154元。今年共计约61.2%的退休人员享受到“托低”待遇。此外,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原五县“托低”标准。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按市本级标准执行,溧水、高淳两县按省平均线(132元)执行。
除了养老金普惠性调整外,南京还适当增发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包括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70元、6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退休人员如同时符合上述增发条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即按其中增发标准最高的一项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