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在2003年以虚假的证明材料注册一家地产公司(1000万元)公安机关还会追究吗?是否过了追诉时效?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条中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 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