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生证办理异地夫妇
《湖北省便民办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四条 已婚育龄夫妻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在本省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双方均为本省户籍人口的;
(二)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外省(区、市)
户籍人口的;
(三)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境内的(是
指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或从事劳务工作签订合同半年以上
的成年育龄人员)。
第五条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
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妻,自愿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应提供
下列材料:
(一)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均系初婚未生育的夫妻需提
供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如实填写《生
育服务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证
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原件
审查后退回本人;
3、双方或一方为非本省户籍人口的,需提交其户籍地
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
料。
(二)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以上婚史,但均未生育过子
女、未收养过子女的夫妻,还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及
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
解书》。
(三)双方或一方曾经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夭折现
无子女的,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
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村(社区)走访群众调查记录。
曾经收养过子女,但子女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现无子女的夫
妻,应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第六条 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妻,生
育前应按照下列流程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
(一)填表申请。夫妻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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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登记表》,或登录湖北人口网
下载表样,并根据夫妻双方基本情况
填写表格。当事人可直接提供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生育服
务证登记表》等材料,向所在村(居)委会或所在乡镇(街
道)人口计生机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湖北人口网办证大厅
进行网上申请。
(二)申请受理。根据申请人申请途径不同,采取不同
受理方式。
1、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村
(居)委会要对其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步意见加盖公章,
交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乡镇(街道)人
口计生工作机构同时将申请信息录入网上办证系统;
2、申请人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提出申请的,
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要对其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信息
录入办证系统;
3、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系统自动将申请人提供的
申办信息,分拣到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