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0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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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建房〔2006〕23号《关于加快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紧急通知》精神,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用五年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造原则
坚持整体立项、综合开发,杜绝选块、插建开发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为主与政府组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政策吸引投资、以政策鼓励回迁,切实改善原有居民住房条件的原则;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二、界定划分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高密度(房屋密度应大于50%)平房居住区。为区别不同政策,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按其分布划分以下四个区域:
城市中心区:东至杏林路,西至长青街,南至站前路,北至沿江路;
城市次中心区:东至建国街,南至胜利路,西至红旗街,北至沿江路,此区域内扣除中心区部分;
城市新区:红旗街以西,英格吐河以东;
其它区域:建国街以东,胜利路以南,英格吐河以西区域。
三、改造政策
考虑到棚户区改造中被拆迁人经济承受能力,市政府将通过土地出让金财政返补形式增加被拆迁人房屋安置面积,减免应交费用。财政返补标准依据棚户区房屋密度、区位价格划分的区域,参照出让金按比率差别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占地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中心区享受60%土地出让金的返补政策;城市次中心区和新区享受65%土地出让金的返补政策;城市其它区域享受70%土地出让金的返补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占地3万平方米以下的,政府将依据拆迁成本等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为提高行政办公效率,政府实行行政规费综合计算、统一收取、统一减免的方式。城市中心区享受30%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城市次中心区和新区享受40%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城市其它区域享受50%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对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中介费用一律按50%收取。
四、拆迁房屋补偿政策
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要求就地安置。政府对就地安置户给予以下优惠:
拆迁安置私有住宅房屋,原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面积为准,下同)小于等于45平方米的,安置45平方米;原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的按上靠基本户型面积安置,基本户型面积按5平方米递增拉开挡位;原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不再上靠户型,按原房屋面积安置。
拆迁安置私有住宅房屋,原面积部分按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每平方米收取100元结构差价;政策增加面积部分按建安造价每平方米700元收取,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应安置户型之外还要求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执行商品房价格。
拆迁安置私有非住宅房屋,实行原房与安置房分别评估,价值找补的原则,要求扩大安置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执行商品房价格。
安置户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按实际安置面积免交房屋契税。
拆迁安置户为残疾人或享受低保政策的低保户除上述优惠标准外,每户另增加3平方米安置面积。
安置低保户依据上述政策优惠标准仍无力交纳进户费用的,可退档安置(原房屋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的)或按共有产权处理;对仍无力交纳公产部分租金的,依照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之规定申请廉租住房面积,保留原面积产权。
涉及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政策
为稳定房地产市场,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黑政发〔2003〕58号)要求,严禁机关、事业单位以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或给职工搞第二套政策性住房,政府严格控制集资建房的审批,已有集资建房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对拆迁成本高的非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可参照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六、具体要求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建设用地和规划方案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须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财政返补按不同区域享受的不同优惠政策比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比率核减出让金,出让金按核减后的数额缴纳。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住房建设的整体水平,不准开发、建设非节能住宅。
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开发单位销售住宅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棚户区改造项目应高度重视回迁安置房屋的按期入住,并达到初装标准。
七、临时组织机构和项目报批
为加大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由房产、规划、建设、土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参加,办公室设在房产局,负责审核、报批和日常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工作。
开发企业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经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初审认定后,上报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按建设项目报批程序实施。提供的书面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开发申请;
(二)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额应不低于项目投资的30%(组团规模以上项目分期实施的,投资按一期开发规模计算);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四)市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地籍材料;
(五)城市测绘部门出具的现状图;
(六)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八、法律责任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市有关政策和本意见要求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开发企业未按政策标准给予拆迁补偿、安置的,拆迁承办单位未按程序拆迁或野蛮拆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开发企业依照程序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连续满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实施开发建设或开工之日起满两年未达到工程总造价25%停工的,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