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张家口市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主城区五年以上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四)未承租廉租住房、公有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且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五)申请人家庭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自有住房的。
(六)各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不得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也可以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准入顺序。
区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的调查核实、查证工作,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复审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你是沽源县的,应该到当地经济适用房管理机构咨询具体的条件,各个县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