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送达的适用条件

更新时间:2019-05-22 08:12: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 文件需要公告送达的条件是什么?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 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怀孕期间不能判死刑倒是真的,但是你以为减刑有那么好减吗?而且即使减刑,按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加上死缓的两年,也就是说至少15年,而且这是在最优化的情况下。一般没个二三十年是出不来的。
  • 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您好,死刑的减刑有以下方面:对一般死缓罪犯实行的普遍限制,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的表现,期满后会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九种死缓犯减刑要从严把握、限制适用还有提高其实际执行期间,即死缓期满后因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此时,该无期徒的刑执行期间,继续适用减刑。
  • 公告送达执行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条件下不能执行?
    当事人的诉讼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时,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达。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1、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   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   3、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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