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行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应追诉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