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非法行医案谈起

更新时间:2012-12-18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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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被告人学理原系四川省某乡医院的内科医生,1994年退休来海南,1998年1月,学理未经海口市卫生管理局的批准,擅自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同年10月10日下午,四川民工黄玉亮陪同其临产的妻子董升梅来到的诊所要求其接生,湛学理表示同意并谈妥接生费为人民币100元。作

案情:

被告人学理原系四川省某乡医院的内科医生,1994年退休来海南,1998年1月,学理未经海口市卫生管理局的批准,擅自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同年10月10日下午,四川民工黄玉亮陪同其临产的妻子董升梅来到的诊所要求其接生,湛学理表示同意并谈妥接生费为人民币100元。作产前检查时未查出是双胎,当晚八时许,董升梅分娩出一名女婴。之后,董仍喊肚子痛,学理经检查发现尚有胎儿未娩出,于是给董升梅静脉点滴催产素,九时许,董升梅又分娩出一名男死婴,学理未对董升梅进行产后检查和观察便去为其他就诊人看病。约半小时后,董升梅突然脸色苍白,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于数分钟后死亡。海口市公安局振东分局委托海南省医学院病理教研室对董升梅尸检后鉴定其死因系羊水栓塞导致过敏性休克呼吸衰竭而死亡,且属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海日市振东区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5月20日以非法行医罪对被告人学理提起公诉,振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对这宗省内首例因医疗意外致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案应如何定罪量刑存在不同意见,本文仅就学理非法行医一案的定罪量刑及对刑法第336条的理解和适用作一番探讨。

分析:

非法行医罪是修订后刑法所增设的罪名,新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湛学理非法行医一案中,控辩双方对学理的行为属非法行医且在其非法行医过程中发生了就诊人因医疗意外而死亡这一后果的认识是一致的,主要分歧在于,公诉机关认为,学理是非法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其所接诊的病人死在其非法开设的诊所里,不管是否因医疗意外致死,学理都要对这一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而辩方律师认为非法行医行为同产妇因医疗意外致死这一后果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羊水栓塞发病急剧凶险,是临床上难以预见和救治的死亡率极高的产科并发症,一旦发生羊水栓塞,不论产妇是在正规大医院还是个体小诊所,不管为其接生的医生是合法行医还是非法行医,都难以避免死亡的结果,这是由该病的特殊发病机理决定的,本案的事实情节不属刑法第336条所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范畴之列,学理非法行医行为不是致产妇死亡的必然原因,将临床医学中都难以预防和救治的病因所致的死亡结果,归咎于是由学理造成的,是违反科学规律和客观事实的,学理非法行医行为应属行政法调整范围而非刑法调整范围,故应对学理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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