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管辖权异议流程是怎样的?
你好,流程可见如下法规:
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应当检查。成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成立的,裁决驳回”。
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以下称《规则》)第三十三条中对举证期限作出专门规则:“举证期限能够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子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核算。”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自当事人收到案子受理通知书超越三十天,才提出异议的,则超越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