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动迁居住人不能享受二次动迁上海有法侓明文规定吗在哪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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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同住人。
2、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其中包括已经享受过动迁利益的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一部分 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作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