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非上市公司收购国有参股控股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的操作流程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你公司拟收购另一家国有独资公司和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须经股东会做出决议,报国资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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