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使抵销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此即为我国民事抵销法律制度,亦是我国民事抵销活动的客观现实需要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民事主体通过抵销这一经济便利简易的方式,适时消灭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回归真实的经济关系状态,及时保障债权实现,减轻因债权实现障碍公权力投入的社会成本,消弭不确定因素,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