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人入伙,怎样评估资产?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因此,如何评估资产,要看合伙协议是如何约定的,也要看新合伙人入伙出资的具体内容,还要看全体合伙人就这一问题的最新商议结果。可以请评估机构评估,也可以全部合伙人确定资产价值,具体情况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