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咨询
第三章 大病救助标准
第六条 城乡参保居民(包括:参合农民、参保城镇居民及参保儿童学生)大病救助标准:
1、 0-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住院费用超过 3万元的,进入大病救助,其中 3-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85%比例予以报销, 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按 90%比例予以报销,报销封顶线为 30万元。
第七条 城镇参保职工大病救助标准:
1、 0-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报销。
2、 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进入大病救助,报销比例为 90%,报销封顶线为 30万元。
第四章 大病救助程序
第八条 大病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无缝隙衔接。
第九条 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含参保儿童学生) 0- 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城镇参保职工 0- 13万元住院费用部分报销,按照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程序报销。
第十条 参合农民和城镇参保居民(含参保儿童学生)住院费用 3万元以上部分和城镇参保职工 13万元以上住院费用部分实行直通车报销,患者出院时,只需要结算个人自费部分,救助部分由医院和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结算。具体细则由市大病统筹救助管理服务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五章 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