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伤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是一种在民间普遍存在的行为,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地临时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的社会关系。帮工法律关系通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动的无偿性、临时性。二、受益人为被帮工人。三、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依托性,如二者通常存在师徒关系、朋友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