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地点问题,急
1、双方户籍均在外地的,协议离婚不能在天津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有一方常住户口在天津的,可以在天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常住户口均不天津的,不能在天津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的,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在天津办理。
与协议离婚不同,诉讼离婚是由法院作出判决,因此应根据法院的管辖权来确定是否能够在天津进行诉讼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离婚诉讼中,如果天津是被告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则可以在天津进行诉讼离婚。经常居住地指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址,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当事人再婚不必再去其他相关机关办理离婚证明,当事人可以以判决书为据,办理户口分立等事宜,并可以用此来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当事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凭借判决书去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