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那些权利
刑事案件被告人有以下权利:
1、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法庭笔录的权利;
2、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以及刑讯逼供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3、有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权利;
4、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即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5、有被无罪推定的权利,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6、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7、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退保证金、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行为有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8、有要求出示物证并对物证进行辨认的权利,有要求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并要求审判人员听取自己意见的权利;
9、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10、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的权利,在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1、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上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权利;
1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
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4、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