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以承包他人的土地抵偿债务的合同是否有效?
这位朋友,国家是不允许以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的,这是国家的一贯政策,自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国家多次在有关政策文件中予以强调重申,包括1999年6月5日通过,同年7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你们签定合同是在2000年,该规定对你们是适用的。虽然你以“对于李某来说,他并没有用自己承包的土地(从集体组织中承包所得的地)抵押我的债款,而是以他承包别人所得土地抵押,我认为对于该条法律并不适应”来作为抗辩理由,国家总的政策是只要是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是不允许用来抵偿债务的,况且不知李某承包的他人土地是否有效,如果无效的话,就对你更不利。农村土地承包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承包两大类,这位朋友所说的前者好象是指家庭承包性质,而后者好象是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转承包的情况,既如此,如果有效的话,即属于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以之抵债的话,也是国家不允许的。
因论坛所限,不能展开来谈,这里面牵涉的问题很多,不便详述,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