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用补偿
你好!本律师担任多家公司的劳资法律顾问,就你咨询的问题,我明确回答你:
第一,我国劳动法早在2005年就已经实施,你公司2007年以前不与职工签约的行为违法。2007年以后,你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在你,但你们的事实劳动关系一样是成立的,你一样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合同法2008年2月1日颁布以后,如果职工拒签合同的,单位应当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你的问题涉及到几个时间段,要结合各时间段具体实施的法律规定来考量你们之间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2009年1月1日起,你与公司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你目前可以主张的权利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用、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