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谁,我是普通员工有可能吗?
您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要有::⑴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⑵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⑶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等;⑷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等;⑸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⑹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