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构成公司财产?
现实中,股东未缴纳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分期缴纳出资情形下股东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二是瑕疵出资,即根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股东应当缴纳出资而末缴纳,具体包括出资不及时和出资不足额。无论上述何种情形,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均有权请求股东完全缴纳出资,即公司对尚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享有债权,虽然在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的情形下,公司尚不能即时请求股东缴付出资,但这是债权的履行问题,并不影晌债权的成立。因此,股东尚未缴付的出资虽然财产权利并未转移,但是公司享有对股东的债权请求权,该种请求权构成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是一种综合性权利而非法人所有权。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并未将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股东缴纳的出资。此外,虽然在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的情形下,公司对股东享有的债权尚未届履行期,但是由于公司解散后必须了结各种法律关系并最终终止存在,因此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视为期限届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基于以上分析,你尚未缴纳的出资构成公司财产,还需继续缴纳,并列为公司的清算财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