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在香港注册公司
1\\若双方对管辖有书面约定,可以在约定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
如果当事人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我大陆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的,亦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否则应当在香港诉讼。
2、至于部分股东是否构成对原公司法律意义上的利益侵害,需要依据选择的实体法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