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应得到公司的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对此有何规定?谢谢!
您好!首先,谢谢你对奕明所的支持与肯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据本法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即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据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可能支付获得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情形含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9、用人单位濒临破方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因难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方或解散。
11、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另按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国字另有规定,可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