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礼金和见面礼的退还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由此可以看出,退还彩礼的前提是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后是否共同生活以及是否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在审判过程中还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出于解决社会矛盾的目的,综合考虑彩礼和财产的处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