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保险利益原则分析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根据上述条款规定,你作为其死者女友对死者没有法定的保险利益,且未经过被保险人本人同意,属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