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对仲裁的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双倍工资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范围,因此如果欠条上没有反映出催讨双倍工资的内容,则不能作为时效中断的依据。时效应自2008年9月13日起算,起诉时时效已经超过。
2、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