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问题的请教
1、从立案的角度讲:既然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给立案了,说明经侦掌握了一定的立案证据--即职务犯罪重事实的证据;
2、从辩护的角度讲:务必搞清楚一点、记住一点..刑事辩护如果要作无罪辩护,不是仅仅说自己的理据,而必须有针对性地反驳办案机关的理据--切记切记这一点。。
所以,仅从您给出的这几个字,刑事辩护律师什么结论也得不出来--即使要作无罪辩护,律师也必须到看守所会见您的妻子、到办案机关会见办案人员,以此了解一定的办案机关理据,然后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与执行相应的辩护策略。。
3、积极辩护,不可坐等案件结果,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